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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一、单位概况

民政局是县政府处理解决民政事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及退伍安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建设、殡葬改革、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近年来,民政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以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谋发展,始终坚持“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工作原则,面向社会,心系群众,在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及退伍安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殡葬改革、农村特困户救助、基层政权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尤其是双拥工作保持了省级“双拥模范县”荣誉称号。

二、民政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局下设8个职能股室,即局办公室、财务股、低保股、优抚股、安置办、救灾救济股、社会事务股、基层政权股。下挂8个事业单位,包括婚姻登记处、农保办、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烈士陵园、福利院、军干所、募捐办。各个股室主要职责是:
(一)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机关党务、政务及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调研、信访、档案、会务、保卫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各乡镇民政事业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
制订救灾实施方案,调查、掌握灾情,安置、慰问灾民,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储运、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实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定期补助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低保股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调查、核准保障对象,确保城镇居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各乡镇敬老院工作。
(五)优抚股
负责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贯彻执行抚恤优待政策;负责评残、承办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指导全县烈士建筑物及有关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双拥工作,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县"活动。
(六)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股
负责《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登记及老龄工作,推进殡葬改革、督促火化的落实;负责殡仪馆管理及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基层政权股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宣传工作,组织制订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待来访及政策咨询;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及督导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的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勘界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报、年检及管理工作。
三、年度民政工作计划
(一)城乡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保持全市系统先进位次。
(二)筹资1100万元,做好城镇低保工作,将城镇低保人均月补差由70元提高到95元,新增城镇低保对象500人,使城镇低保对象达到1.1万人。
(三)筹资1000万元,做好农村低保及五保供养工作。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000人,使农村低保对象达到2.2万人,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由30元提高到40元;新建、改建和扩建敬老院7所,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40%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达到1100元。
(四)积极做好双拥优抚工作 ,保持省级双拥模范县荣誉称号。
(五)做好救灾工作,妥善安置灾民生活;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1万元、失业保险金2.9万元。
(七)完成县下达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目标任务。
(八)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
(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

 

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北区
邮政编码:471600 电话:0379—68882230
传真:0379—68882230
 
局长:赵灵安

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审查询问
1、审查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内容。
3、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情况的询问。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登记(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一)双方申请: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登记机关审查:
1、1、审查当事人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内容;
3、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相关情况的询问。
(三)登记颁发离婚证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共同领取离婚证。如果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申请后,一方离开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将离婚证颁发给一方当事人。
三、办理结、离婚登记每对收取工本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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