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实施,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加快宜阳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县外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办企业,可以购买、租赁、承包现有企业或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可以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可以购买现有公共设施和办公场所,进行房地产、文化娱乐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经营活动。
二、县外投资者可以按照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三、对从事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开发和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福利事业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四、县外投资者投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1000万元的,按优惠价格出让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优惠2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2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提供土地5亩,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在2000-5000万元的(不含2000万元),提供土地10亩,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0万元),提供土地20亩。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10年后,所用土地按优惠价格出让,土地出让金优惠20%。
五、在花果山森林公园风景区和灵山风景区内投资兴建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宾馆、疗养院、娱乐设施等),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减免有关建设性收费。
六、县外投资者投资除建筑业外的第一、二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上交县财政的所得税三年内全部返还,第四、五年减半返还。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于县境内企业的,对其再投资新增上交县财政的所得税,三年内返还50%。
七、县外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从审批之日起,县政府有权减免的政策性收费一年内免收,第二、三年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八、对县外投资者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列入县重点保护范围,采取重点保护措施,实行挂牌保护。
九、对县外投资企业依法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省、市颁发的检查证件和县政府签发的检查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可向县政府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我县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政策的同时,县政府再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上交县财政的所得税继续给予50%的返还三年。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的,上交县财政的所得税给予50%的返还。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投资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的,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投资农、林、牧、渔业的,五年内免征特产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交水资源费;投资房地产开发成片改造旧城区的,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自审批之日起,县政府有权减免的政策性收费一律免收三年。
十三、县招商局作为县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县内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从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审批文件后,协助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